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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化广告用语的区分处罚

作者:施立栋绝对化广告用语商业言论明显不当目的性限缩

摘要:在广告中使用'最高''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广告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但该禁止性条文不可被绝对化地适用。将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行为一律按《广告法》第57条进行处罚,属于执法上的裁量怠惰,会产生过罚失当、诱发职业打假人举报、不当限制商业言论等问题,应予纠正。在寻求对绝对化用语进行区分处罚的规范依据方面,《行政处罚法》中的'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条款以及《行政诉讼法》上的'明显不当'标准均存有局限,正确的论证方向应是对《广告法》第57条本身进行目的性限缩。立法者禁止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目的在于制止广告主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以及防止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广告法》第57条的解释也须以这两个立法目的为限,区分情形进行处罚。对于陈述真实的绝对化用语,带有明显夸张成分或系主观评价性质的绝对化用语,以及属于单纯进行自我比较或设定自我追求目标的绝对化用语,应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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