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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非合同”观点的质疑

作者:刘萍提单提单签发提单转让债权凭证物权凭证

摘要:传统教科书上对提单法律属性的表述,即“提单非合同”的观点并非不可质疑。因为从性质上讲,提单不仅是承托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该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单的签发与接受行为表明:在承托双方之间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共同认可承运人将按提单约定的方式或法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提单转让主要是托运人将运输合同中能够为提单表彰或载明的,本属于托运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通过提单转让的方式让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提单债权凭证的属性具有必然性,提单物权凭证的属性仅具有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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