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犯罪构成理论与改革——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作者:陈兴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位阶改革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模式刑事诉讼大陆法系主观判断法律判断事实判断犯罪客体阻却事由客观要件排列顺序犯罪成立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刑法价值人权保障动态性犯罪性性行为定型司法定罪罪过

摘要: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学

《法学杂志》(CN:11-164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