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治东商事仲裁制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第402条国际贸易合同1999年历史条件对外贸易仲裁方式合同争议中国外贸国际货物仲裁程序仲裁条款外贸合同法律后果适用问题委托人
摘要: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制度,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许可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由于国际贸易合同中普遍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合同法》施行后审理了数起涉及到中国外贸问题的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其中若干案件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结案,笔者认为,其中有些案件的断案思路和结论值得深思和探讨。本文意在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差异;系统地分析外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我国涉外仲裁程序中对委托人、人和第三人的约束力及法律后果;探讨与外贸有关的委托人与人关系对外贸制的异化;研究涉及外贸争议的实体法适用问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