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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

作者:周光权科研试验品偷窃行为定性刑法刑事责任

摘要:对行为人的定罪,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可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日本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了本应属于重罪的事实,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不得以重罪处断”,值得借鉴。对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的行为可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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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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