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刍议人大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詹国彬人大监督机制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公共权力人大代表

摘要: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该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与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选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由此可见,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福州党校学报

《福州党校学报》(CN:35-120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福州党校学报》被中国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维普网——数字化期刊群收录。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