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丹丹终审判决东城区发票管理办法地税局北京铁路局违法行为地方税务局行政诉讼案税务行政中级法院
摘要:日前,就郝劲松诉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答复、北京铁路局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郝劲松主张.其2004年9月16日乘坐T109次列车,在餐车消费后。餐车工作人员本应主动为其开具发票。而当其索要发票时,被告知车上没有发票,只给了收据和收执。郝劲松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该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04年10月21日向地税部门举报北京铁路局存在销售饭菜、商品等拒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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