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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公司催收通知书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严重亏损担保义务提起诉讼原野借款

摘要:2005年1月8日。甲因扩大经营之需,准备向乙借款10万元,乙虽同意借出。但要求按月利率一点五分计算利息。期限3个月,并要甲提供担保。于是.甲找到了好友即原野公司的经理丙.丙提出只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只有甲无力清偿时才担责,并在借据的担保人一栏盖上了公司的公章。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乙多次向甲、原野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但因甲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本息。2005年10月9日,乙要求原野公司在其提供的《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中写明的“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盖上公章,丙加盖了单位公章。不料,一个月后,乙却仅以原野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野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请问,原野公司能否单独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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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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