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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型权滥用

作者:胡东海恶意串通效力待定连带责任

摘要: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成立恶意串通型权滥用,并且被认为是典型的权滥用。由于恶意串通的行为不同于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因此对前者不应适用后者的无效规则。人和相对人的连带责任,不应诉诸共同侵权规则。法外部的解释方案未关照到《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的体系功能。在技术构成上,仅恶意串通要件就成立权滥用,其直接效果为人丧失权,行为效力待定。如果行为因被人拒绝追认而无效,且同时满足被人损害要件,即被人因行为无效而丧失财产或遭受损失,那么人和相对人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权滥用的间接效果。在解释论上应认为,《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的规范前提为,行为因被人拒绝追认而无效,其规范内容仅包括人和相对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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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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