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雪琴风险风险负担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风险负担规则采用的是“交付主义”模式。这一误解的根源在于法学界对风险的基本概念界定出现错误,脱离了社会的一般观念,且对外国相关法律的理解亦存在误区,从而有关研究及立法偏离了正确方向。这一误解的直接后果就是“合法”地剥夺了买房人的抗辩权,增大了买方无条件付款的义务,造成了责任分担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应还风险之原貌,重新复活“所有权主义”模式,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不合理规定,并以此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和谐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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