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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上“合理期待原则”评析

作者:樊启荣美国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保险人消费者权益保险合同

摘要:“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法益思潮,由美国法院20世纪70年代所创制与倡行,并已演化为保险合同法的新原则。作为法官解释保单格式条款的新规则,该原则不仅超越了传统保险合同解释理论,而且背离了“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履行”等合同法基本原理和理念。作为对保险信息分布不对称的司法规制,该原则宣示了禁止保险人滥用其制度性优越地位的新兴公共政策,张扬了保险人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理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引领着一种全新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潮,其精髓值得我国保险立法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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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法商研究》(CN:42-166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商研究》法学专业学术理论刊物。侧重对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主要发表法学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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