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屋贷款撤销子女法院调解2007年房屋产权共同财产
摘要:问:张男与李女200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生子张小某。2013年3月,李女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明确,两人共有的某小区18号房屋,归张小某所有。2014年5月,张男起诉至法院,称18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也未变更至张小某名下,仍属于张男与李女的共同财产,要求撤销赠与,分割该房屋。李女认为,协议签订时,正是因为房屋赠与张小某,李女才加重了自己的债务负担,撤销赠与违反协议约定,对李女和张小某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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