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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人的转业费能否分割?

作者:扈天利离婚诉讼转业分割军人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2009年民政部门

摘要:问:原告陈丹与被告王军于2010年10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王军于2009年入伍,2013年5月退伍,退伍时领取转业费25万元。2015年7月王军外出打工,其后,夫妻感情恶化,协商离婚未果,陈丹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王军的转业费25万元。请问,离婚时军人的转业费能否分割?答:首先,应当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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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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