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孟开继承遗产某夫妇亲生子女收养关系无子父母子女关系近亲属继承开始民政部门
摘要:问:吴某夫妇膝下无子,因张某夫妇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吴某于1997年收养了张某夫妇3岁的儿子为养子,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将养子改姓为吴,叫吴海。吴海15岁时,吴某夫妇先后去世,留下房屋5间和数十万元存款。吴某之弟见哥哥留下大笔财产,先以照顾侄子为由强占房屋,骗取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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