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环境司法领域恢复原状适用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重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16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

作者:李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复

摘要: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通过研读这9年时间里216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发现,恢复原状在环境司法领域基本成为摆设。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采用了狭义的恢复原状概念并在损害赔偿方法上采用了形为自由裁量主义、实为金钱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对此,恢复原状应当正本清源,其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完整利益,恢复原状费用则作为恢复原状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属于旨在填补受害人价值利益的赔偿损失。在此理论基础上,恢复原状适用于私益救济与公益救济将有广阔空间但有所不同:"原物"修复之不能是公益诉讼中恢复原状费用适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益客体特定化是恢复原状适用于私益领域的前提条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CN:11-31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