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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处分行为之司法救济策论--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之行政诉讼化解法律服务风险为视角

作者:越龙; 杨林法律师协会组织属性处分行为司法救济

摘要:律师协会的处分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行业自律行为?是否具有司法救济权?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从组织属性上看,律师协会因履行公共治理职能,符合公法人的特征,其所作处分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如果受处分律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当赋予其司法救济的权利,以预防和化解律师执业风险。为平衡法院司法权和律师协会自治权,案件受理时应设定穷尽内部救济的前置条件,并尊重律师协会事实认定的初次判断权。程序审查时,应对程序设置目的进行识别,判断其是否具有权利上的构成性价值。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如果律师协会的解释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应当予以尊重。对于律师协会自由裁量权审查,法院应慎用变更判决,以维护律师协会的自治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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