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景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侵权代位求偿
摘要:随着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大,法院在审理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案件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用中已有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此时该如何处理,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有法院支持受害人诉求,有法院则不支持。本文认为,实体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报销支付,若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且第三人已就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将医疗费赔付给受害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受害人起诉要求返还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比例部分医疗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尚未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若第三人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抚养义务人的,对此追偿请求,区分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对过失侵权下的追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程序上,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主动参加诉讼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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