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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周光营冒用公司名义刑事责任合同诈骗民事欺诈

摘要:实践中公司职工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情形时有发生,其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特殊因素导致司法实务中的意见分歧与法律适用不一致。刑法与民法分属两大部门法,表见与刑事责任既相对独立又可共存;行为人对其冒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套用民法表见规则将对个人冒名行为的民事判断结果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冒用行为即便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亦不能视为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非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只能作为民事欺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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