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以星外币之债汇率损失汇率风险兑换日
摘要:由于外币之债偿付存在时间差,期间的汇率波动导致实现债权时产生汇率损失。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外币之债的偿付币种和兑换日,一定程度上可以确定汇率损失的承担。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汇率风险所持态度和具体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在民事立法中确立有利于债权人原则和损失弥补原则,确定外币之债的汇率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律适用》(CN:11-31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00009 评论 71
人气 43355 评论 59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26663 评论 55
人气 25991 评论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