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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中超赛事转播案”

作者:褚瑞琪; 管育鹰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法独创性广播组织者权转播

摘要:体育赛事直播整体画面应在最大程度上如实反映比赛进程,在该类画面的拍摄、挑选、编制过程中,制作团队不能充分进行个性创作,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程和制作要求,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观众观看完整赛事实况的需求;因此,体育赛事直播整体画面因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电影作品,但这并非意味着著作权法不能为该类客体提供保护。在澄清两种'转播权'概念的基础上,著作权法可以为承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公用信号提供邻接权保护,但前提是将广播组织者转播权的范围扩展至网络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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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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