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航因果关系特殊体质审理范围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行为是否引起风险显著增加、后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等为标准综合判断。在缺失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因素不会构成对侵权责任成立的补正。一般情况下,二审裁判应当以上诉请求为限,受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拘束。但在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二审可以《民诉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为依据,不受上诉请求约束径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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