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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的法理基础、权利属性与类型区分

作者:庄绪龙隔代探望法无禁止即可为权利相对性类型区分

摘要:近年来,隔代探望权争议问题逐渐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并未形成相对一致的观点。应当认为,隔代探望的主张,在“儿童利益最大”目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自治精神以及情理司法裁判考量等角度均具合理性与必要性。因而,隔代探望应当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样态予以承认和尊重。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权的主张往往与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婚父母一方在生活安宁权上存在权利冲突,故而对隔代探望权而言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而必须考虑类型化区分。经由归纳,“代位型”与“代为型”隔代探望具备正当基础,且不侵犯协助义务者的安宁权,而“单纯离婚型”的隔代探望诉求,已经被不直接抚养子女离婚父母一方的探望权所包容和吸收,不宜再作为独立的权利样态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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