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不特定群体名誉受损中个人名誉权保护的裁判规则研究——从“驻马店人歧视案”说起

作者:陈昶屹不特定群体名誉权保护诉的利益言论指向适格原告

摘要:个人的名誉往往与群体的名誉相关联,但是言论对群体名誉的损害并不当然构成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对不特定群体名誉损失中的个人名誉保护规则并不与传统的集体名誉保护规则完全相同。在判断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时,不能简单套用侵权责任四要件构成,而忽视了言论指向的名誉权归属判断,应当首先从一般受众的角度,判断涉案言论在涉及不特定群体时是否实质上指向了个人,只有当个人与不特定群体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足以满足个人获得足以成为适格原告的条件时,个人才能在不特定群体名誉受损时主张个人名誉权的保护,否则个人无法因不特定群体名誉受损而获得个人名誉权的保护。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CN:11-31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