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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中的书面证据与口头证据——评“洪秀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安晋城; 申卫星口头证据证明标准证据链条

摘要:本文针对'洪秀凤案'的裁判要旨,采用比较法,主张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中无条件契据的类型,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以证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证明人可以从(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举证:1)买卖合同的价款是否与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2)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由谁占有,由谁享有经济收益,由谁负责修缮;3)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4)当事人的身份和处境;等等。当事人应不仅举证买卖合同不符合交易习惯,还应举证证明此种不相符背后的原因,并将之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人应该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当书面证据欠缺时,法官应避免司法懈怠,积极审核有关口头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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