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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流入社会”的从轻依据——兼谈贩卖既遂标准

作者:王利荣; 马党库贩卖贩卖者交付从轻处罚

摘要:以贩卖罪是抽象危险犯为由,确立"交易"之既遂标准,否定未流入社会的量刑作用,允许司法推定查获为贩卖且计入既遂数量,既不是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又导致处罚明显过剩。从长计议,立足于抽象危险犯,确立"贩卖者交付"为既遂标准,将已查获的其他未流入社会的数量归属贩卖未遂的数量,运用未遂情节降低刑度;在此基础上,将其他未流入社会的情形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已经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内降低刑度、刑种,更能实现罪刑均衡。在贩卖罪既遂标准暂时不能改变之当下,提取未流入社会的事实降低刑量,是拉住重刑战车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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