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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作者:沈丹丹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登记错误借名登记

摘要:《物权法》第106条所称的"无处分权",应当指向对物权变动之目标实现没有相应权利或者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是看似有处分权而实际无处分权的人,其范围不同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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