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丹丹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登记错误借名登记
摘要:《物权法》第106条所称的"无处分权",应当指向对物权变动之目标实现没有相应权利或者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是看似有处分权而实际无处分权的人,其范围不同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律适用》(CN:11-31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199880 评论 71
人气 43340 评论 59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26654 评论 55
人气 25675 评论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