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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司法认定

作者:于元祝行政行为违法司法认定可撤销内容交通巡逻警察事故处理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

摘要:【案情】 2004年9月2日15时许,冯现云驾驶的苏C13760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东向西行驶至苏325线61KM+950米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刘炳国撞伤,刘炳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冯现云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0月18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宿城刑初字第0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现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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