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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397条的罪过形式归位

作者:伍金平主观罪过形式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公共财产

摘要:一 1997年《刑法》在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共同适用一个相同幅度的法定刑。两罪在司法适用中该如何区分,其各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特征又有何区别?对此,近年来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试举一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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