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占明劳动收入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适用德国民法典民事活动生活来源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2款为我国法律认定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引入了新的制度,学者称其为“劳动成年制”。在私法主体制度中赋予劳动以特殊法律效果并非我国独创,从比较法上观察,意大利民法典第2条、德国民法典第113条都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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