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卓立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感染输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摘要:因输血感染丙肝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两三年来上升很快,其中原因之一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举证责任的转移,患者一旦被确诊为丙肝,曾在医疗机构输过血,往往寻求诉讼途径,要求采供血机构(血液中心或血站,下同)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不仅事关受害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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