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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公司诉讼之规则补遗与再论证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作者:刘毅司法解散制度征求意见稿最高法院公司诉讼论证股东表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摘要:为给公司经营中出现困境时的股东提供司法救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在第183条专门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而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但因该条的规定较为原则,很多法院对审理此类诉讼案件又缺乏经验,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由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解散公司诉讼问题的关注。随后,最高法院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审理解散公司案件的规则,其颁行应当说只剩下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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