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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垄断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研究——以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件为例

作者:刘道远; 王晓锦娃哈哈公司外资并购民事责任商标权转让达能公司案件垄断

摘要:1996年,娃哈哈公司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百富勤将其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未果后,双方改签一份商标使用合同,其中一款称“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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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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