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禄; 张玉标共同诉讼制度票据诉讼持票人债务人第68条连带责任清偿债务
摘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律适用》(CN:11-31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01148 评论 71
人气 43919 评论 59
统计源期刊
人气 39841 评论 43
人气 26746 评论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