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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其权利构造:以动产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为视角

作者:于玉知识产权动产物权构造权利智力成果非物质性财产权直观性

摘要:知识产权与动产物权均为财产权的主要类型。由于动产物权出现得较早且具有生活中的直观性.相对来讲易于被理解和接受,是一种大众化的财产权。而知识产权由于其客体为创新性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的特点,其权利构造等基本理论要么被弃置不顾、与动产物权混为一谈。要么被搞得高深玄虚、曲高和寡。以人们熟悉的动产物权作为“参照”来研究知识产权及其权利构造.应是真正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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