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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过法官实现控辩平衡

作者:李昌林控辩平衡法官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证据开示制度国家权力侦查构造

摘要:“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本质就是要解决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其中.作为平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控辩平衡有助于体现辩方的诉讼主体地位.实现辩方的程序参与权.从而在法庭上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为法官创造一个“兼听则明”的查明案件真相的有利条件.对于实现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不可或缺。“目前.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理论已普遍承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是审判公正的一项内在要素”。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控辩平衡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对双方组合的侦查构造未进行改革.由于对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作用进行了诸多限制.由于在改革起诉方式、实行复印件主义的起诉方式的同时.废除了阅卷制度.却没有建立起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加强.反而受到削弱。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对于实现诉讼公正,都是不利的。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如何从制度设置上确保控辩平衡.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侦控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法官这四个实现控辩平衡的角色进行分析.证明法官是在我国实现控辩平衡的最佳角色。接着.笔者将对我国强调法官对实现控辩平衡的作用将要遇到的现实障碍及其克服途径进行分析。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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