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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解:从冲突到和谐的可能路径

作者:汤尧刑事调解社会冲突路径和谐刑事诉讼人的主体地位

摘要:调解曾经是我们引以为荣的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东方经验”.调解也曾经是时代解决中国社会冲突的“新传统”.我们曾经为调解带来的种种好处而过度强调调解.甚至把调解庸俗化.出现了“重调轻判”的现象。然而.上个世纪70年代末中国的法学研究开始进入“所有的光明都来自于西方”时期.“程序正义”的理念使国人醍醐灌顶.调解的种种“弊端”因而频频受到揭露和抨击,以至于司法实践逐渐走向了“重判轻调”的极端.晚近返销的ADR又成为我们论证“大调解”必要性、可行性的他山之石。这好比一个巨人,一只脚刚跨进正当程序的理想围,另一只脚又迈向了无讼的乌托邦.沾染上了穿越时空隧道的虚妄.当前,我们首先必须厘清诉讼中为什么需要调解7什么是调解的能与不能?而不是不加分析地“师夷长技”或“以史为镜”.进而牵强地推导出某个政策选择。具体到刑事诉讼.我们必须从缓解司法制度与法律传统的冲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衡保护诉讼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衔接程序和弥补裁判功能局限、消弭冲突及预防再犯等方面的功能出发来认识将可调解案件…范围拓展至公诉轻罪案件的必要性。这样.我们既不至于为“大多数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西方观察家们都首先被调解作为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所打动”㈨而沾沾自喜.也不至于因“恰恰在西方社会寻找可供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为社区司法的价值欢呼的时候,中国正通过将大众司法制度化和将公众参与形式化而遵循西方法律秩序的老路”而义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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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CN:11-31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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