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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评析与反思

作者:李群星优先购买权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劳动保险费针织厂合同签订建筑面积职工工资酒楼电视台

摘要:【案情】1998年3月18日,某针织厂(甲方)与悦宾酒楼(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该市德安中路南大街楼房一栋房屋7间.具体包括主楼二楼六间、附楼一间共计28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期自1998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前3年月租为800元.后5年月租为1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至2001年初.由于某针织厂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等问题.故决定整体出卖该栋建筑面积为1210.28平方米的房屋,并于同年3月2日在该市电视台作广告。同年3月7日。某针织厂向悦宾酒楼发函.表示愿意按120万元将该栋房屋卖给悦宾酒楼。同年3月17日.悦宾酒楼向某针织厂复函.明确表示120万元价位太高,并说明“如果你厂将来低于此价出售.我楼将仍保留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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