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建构中国民事诉讼中司法性ADR的审视与思考

作者:刘晶晶民事诉讼制度中国本土化adr司法性诉讼程序民事司法制度主持机构双重人格澳大利亚组成部分

摘要:司法性ADR,又称法院附设ADR,与法院解决纠纷的传统方法相比,被视为一种非诉讼的、不经审判解决纠纷的程序。作为一种同样以法院为主持机构的程序,司法性ADR迥异于诉讼程序却又与之存在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兼具ADR本质与诉讼程序特征之“双重人格”。在ADR发展迅猛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司法性ADR已被普遍采纳并渐趋成为本国民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尽管司法性ADR在各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发展态势亦不平衡,但其自上世纪中页以来的迅速勃兴及给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的深刻影响仍使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将注意力聚集于司法性ADR的中国本土化问题。本文试图透析ADR与民事诉讼制度机能上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点对司法性ADR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具体构建进行探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CN:11-31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