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高等教育合同案件审理基本问题研究——析韩某诉南京艺术学院高等教育合同案件

作者:盛皓; 吴宏南京艺术学院教育合同案件审理研究生培养南京市鼓楼区硕士学位人民法院全国统考同等学历自筹经费

摘要:[案情]原告韩某系南京艺术学院的研究生。2004年9月28日韩某以其母校违反高等教育合同未尽培养义务为由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韩某诉称其于2001年10月以同等学历身份通过全国统考进入艺术学院学习,攻读硕士学位,入学时与校方签订了《自筹经费研究生合同书》。但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问,艺术学院课程设置不合理,导师对其指导很少,硕士毕业论文其导师仅仅改动了几个字。故诉请法院判令艺术学院返还学费24000元,并提交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硕士论文草稿作为证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CN:11-31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