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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适用

作者:韩延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国开发区管委会合同效力

摘要: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公布施行,确立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尽管法律施行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观,但在我国房地产的一、二、三级市场都仍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和2004年10月26日分别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随后,《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于2004年11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5年6月22日予以。该《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在起草制定该司法解释和确立处理纠纷的原则时,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历史形成原因,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仍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即将违法行为的补正期限限定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按照宽严相济、区别处理的原则依法制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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