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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地泄露、使用原则——以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为例

作者:张玉瑞商业秘密保护百事可乐公司使用原则泄露侵权案件经营信息法院审理被告原告相似证明技术合法判决

摘要:当前,我国各地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形成了一种判断模式,即“相似+接触原则”。所谓“接触+相似”,指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可以证明:原告有商业秘密;被告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被告接触过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时被告对其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就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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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CN:11-312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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