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昌东; 杨太兰债权人执行判决生效定案裁定客观方面判决书本金货款利息
摘要:被告人郁某因向他人借款及拖欠某单位销货款而分别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于1999年9月、11月及2000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郁某限期偿还三债权人的欠款本金计98695,5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送达后,郁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即行生效。判决生效后,因郁某始终未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经债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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