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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重述——从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角度

作者:汤苏莉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制度违约责任

摘要:预期违约规则,指的是在合同一方的义务履行期尚未届满之时,发生该方有可能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法律对这种情况作出的一系列规则安排。当然,这是一个很租糙的提法,预期违约规则的具体而精确的定义需要在各个具体的法律制度下来考察,不同的法律往往对权利义务有不同的安排。但是,全球贸易的发展对规则统一性提出越来越迫切的要求,制度差异造成的成本正在变得不堪重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71和72条是统一国际上预期违约规则的一种重要努力,同时这两条也是两大法系各国制度之间博弈和妥协的一种成果。与此同时.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合同法》,也在中国的合同立法史上第一次相对明确而完整的设立了预期违约规则,起草过程中几易其稿。参考各国立法例,最后的选择也颇费考量。本文试图把《公约》和合同法的预期违约规则做一比较,以理清这一规则在中国国内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的具体状况,同时对两种规则简单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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