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良刚物业管理行政案件中国法律思考物业管理委员会国土房管局诉讼主体资格物业管理条例
摘要:2000年6月,某小区首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经批准成立,按其章程规定,管委会委员由该小区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选举管委会委员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代表投赞成票方可通过。2002年12月,首届管委会决定成立由本届管委会委员组成的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进行换届选举工作。2003年1月,管委会形成决议,产生新一届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决定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同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