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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学视角内外的确定性命题

作者:陈洪杰法律现实主义空缺结构唯一正解法律商谈

摘要:自德沃金以降的理论方向代表了在法律解释学的向度内建构法律确定性命题的一种极致努力。但当我们把目光重新拉回到中国时,却又可以明显感受到法律解释论路向的限度,原因就在于我国法院判决所缺失的重要维度:权威性与终局性。在判决之终局性成为疑问的背景下,法院在实践操作中不再拘泥于法律解释论上立场的精确阐释,而是侧重于引导当事人达成纠纷解决之合意。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确定性命题已经不知不觉地被置换成了裁判的可接受性问题。这一基本事实足以促成我们进行理论视角的转换:由法律的解释论转向法律的商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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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法律科学》(CN:61-147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律科学》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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