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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的制度类型

作者:乔纳桑·S.梅瑟; 饶维嘉产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执行模式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从零开始侵权诉讼执行主体事后监管

摘要:中国的产品安全法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中国表现出了完善其产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意愿。中国此时的经历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借此我们可以从零开始构想一套产品责任的法律体系。这篇文章通过列举不同类型的监管方法来完成这一任务。第一维度与执行监管的时间相关,消费品安全监管既可以发生在事前,即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品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事后。第二个维度涉及执行主体。执行模式可以是官方的,即由政府主导,也可以是私人的,即由个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第三个维度与对不安全产品的制造者适用的处罚方式相关。这些处罚可能本质上是"法律的",因为它们体现了对这些制造者的财产或自由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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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社会科学

《法律和社会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致力于推动中国法学的知识转型,主要发表跨学科法律研究论文,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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