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勇劳动群众集体集体所有权民法通则所有权关系集体成员农民集体共有人日耳曼法叙述句现行法律体系
摘要: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究竟是谁,私法规范中的语词"劳动群众集体"所指为何的问题,是我们合理化集体所有权制度面临的当头棒喝。1958年以前,中国法中的集体所有权制度是按照苏联法的合作社所有权来构造的,劳动群众集体与合作社概念可以"互训"。但此后,劳动群众集体的所指发生变迁,不再是合作社。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乡镇企业法》等私法部门中有关劳动群众集体的陈述,延续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中关于劳动群众集体的"叙述句法"关系,但该叙述句法在《物权法》中的实质突破有限。劳动群众集体的所指,既不可能是"共有人共同体",也不继续为"合作社",而似乎与日耳曼法中的"总有团体"十分接近。然而,由"叙述结构"观之,劳动群众集体参与的所有关系实际上仍然受国家控制,中国法中的劳动群众集体与总有团体仍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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