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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之判的界限:中国古代司法中的目的解释论

作者:管伟古代司法解释论目的解释古代中国明刑弼教司法裁判封建统治者古代法律专制型规则体系

摘要:<正>一、中国古代目的解释中所蕴含的法律目的与情理一般说来,自汉以来,特别是"一准乎礼"的唐律问世以来,尽管频繁改朝换代,但封建律典的精神甚至内容却一脉相承。因此,古代中国法律发展虽经历了不同立法者的存在,但其目的却并未有实质性不同,一直保持着相对一致的稳定性。古代立法者对整体性法律价值的实现和期待,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说的"专制型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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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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