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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三种语言

作者:J.H.贝克; 屈文生; 陆佳

摘要:法律思想体系的发展与专业法律语言的创造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盎格鲁—撒克逊的本族语无法作为一种技术性语言的词源,它有着明显的缺点。中世纪的英语词汇不够规范,也不适合作为官方语言使用。用于记录正式诉讼的语言是拉丁语,它给普通法的形式主义留下了永恒的印记,但拉丁语亦有其自己的缺陷,它们在英语语境中无法被完全适用——因为罗马人早已使用拉丁文,拉丁文法律术语早已被赋予专门含义。人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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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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