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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的类型化及其运用

作者:王文敏类型化著作财产权法律漏洞权利束体系开放性

摘要:类型化是以事物的根本特征为标准对研究对象的类属进行划分的科学研究方法,类型化理论的价值在于掌握法律资料和对法律漏洞进行'类推适用'。我国现有的著作财产权类型较为分散零碎,引发了许多问题;与此同时,不论是著作权法国际公约还是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均体现出著作财产权类型化的趋势。因此,对我国著作财产权进行类型化十分必要。应在著作财产权类型化中体现民法思维,通过构建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和演绎权四大权利束对著作财产权进行类型化,并保持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开放性。著作财产权类型化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在著作权权利许可及侵权判断中利用类型管理法律资料、发现并填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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